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金杜研究 ,作者:焦晨恩 郑涵睿


2026年10月,ArtCraft团队推出的一组开源应用引发关注。这些应用借助AI编程工具,以Rust语言重新实现多款Adobe创意软件的功能,并延续用户熟悉的界面与操作习惯。从图层、蒙版到菜单、面板和快捷键,成熟软件积累的产品设计,正在成为AI重新开发的参照。这使软件保护中的一个老问题变得更加现实:如果代码重新编写,功能、界面和使用体验却高度接近,原开发者能否阻止这种竞争?


从专业创作与办公工具,到阅读、笔记等日常应用,再到游戏娱乐,借助AI快速模仿既有产品的实践正在扩散。过去需要团队长期开发的软件,现在可能由少数人借助AI快速搭建。当开发成本形成的壁垒逐渐降低,软件企业还能依靠哪些权利保护竞争优势?本文从中国法出发,讨论这些保护路径及其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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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专业工具到游戏娱乐:快速模仿正在扩散


从专业工具到日常应用,再到游戏娱乐,快速模仿正在跨越不同的软件领域。成熟产品的界面、功能描述与操作体验,可以更快地转化为市场份额。法律需要面对的,也不只是源代码是否被复制,还包括后来者可以在多大范围内沿用既有产品已经验证的设计与功能安排。


1.商用软件:沿着成熟产品的功能体系重新开发


截至目前,ArtCraft的十三款应用已从Adobe创意软件延伸到办公、界面设计和CAD等领域。PhotoCraft沿用Photoshop用户熟悉的菜单与面板布局。


PhotoCraft用户界面


WordCraft、GridCraft、DeckCraft分别参照微软的Office系列解决文字处理、电子表格和演示文稿,另有FigCraft和CADCraft进入设计与工程绘图场景。模仿所承接的既有成果,包括功能本身,也包括界面布局与操作流程。


WordCraft软件界面


2.游戏娱乐:从玩法与场景的全面模仿


Luckey Faraday借助AI编程代理制作Claude of Duty:Vibe Slops II和Kino der Toten,分别参照《黑色行动2》的多人模式和经典僵尸地图,形成浏览器中的可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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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四条保护路径能否阻止Vibe Coding模仿?


1.著作权:不接触代码便独立生成代码,还有多大可能侵权?


软件著作权保护程序及相关文档中的独创性表达,但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已经明确划定这一边界,第二十九条也规定,因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既有软件相似的,不构成软件著作权侵权。


因此,同样具有图层、蒙版、时间轴或批量处理功能,并不当然构成侵权。开发者可以观察既有软件的公开功能,重新选择技术方案并编写程序。原厂商不能仅因率先提供某种功能,就通过著作权控制该功能的全部实现方式。


过去,功能不受保护的法律边界尚有高昂开发成本作为缓冲;AI正在削弱这层缓冲。即使竞争者没有复制代码,也可能迅速复现原软件长期形成的功能体系和操作流程。


2.界面设计与装潢:外观相似是否受到独立保护?


软件界面本身也可能成为独立的保护对象。具有独创性的视觉表达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符合条件并取得授权的图形用户界面,可以受到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已经形成来源识别作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界面整体形象,也可能作为商品装潢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但是,这些针对界面外在形式的保护,从来不能延及背后功能和技术方案的实现。


3.商业秘密:模仿者从没接触过保密信息?


软件企业还可以通过商业秘密保护源代码、未公开算法、参数和技术文档等内部成果。对于不当获取、披露或者使用这些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制度能够提供救济。


但Vibe Coding可能使模仿者无须接触这些内部成果便完成模仿:开发者仅凭公开界面、功能描述和可观察的运行行为就可能重新生成实现相近功能的代码。


4.发明专利:独立开发也无法当然绕开的排他权


当模仿者根据公开功能重新实现软件时,发明专利的优势便更加突出:专利权的排他效力不以接触或复制为前提,即使竞争者独立编写代码、独立形成技术方案,只要相关实施行为落入有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仍可能构成侵权。


因此,尽管软件相关发明需要跨越较高的授权门槛,但一旦取得保护范围适当、权利稳定的专利就可能成为应对AI快速复现最有效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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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快速模仿行为的规制可能


1.司法实践如何评价模仿行为本身?


对于知识产权无法覆盖的智力成果,司法实践已经尝试从模仿行为本身的正当性作出评价,以阻却快速模仿者稀释创新者的贡献与价值。服装与游戏领域的相关案件,已经向我们展示了法院如何结合照搬规模、实施方式与市场后果,区分正当借鉴和不正当模仿。


  • 《炉石传说》诉《卧龙传说》案便是一例。法院关注后者对卡牌体系、游戏规则和界面的整体模仿,以及短时间完成产品、将抄袭作为推广卖点等情节,认定相关行为超出了正当借鉴和模仿的范围。


  • 浙江高院审理的江南布衣诉姜建飞案则提供了类似的思路:被告大规模仿制46款服装,并使用对应款号吸引搜索流量。法院没有将款式和款号认定为满足混淆保护条件的商业标识,而是从行为整体出发,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其不正当性。该案关注的不只是款式相同,还包括模仿、精准引流和交易替代之间的配合关系。服装产品生命周期较短,快速、大规模仿冒可能在原创产品尚未获得合理市场回报时,就实质挤占其交易机会。消费者短期内可以买到更便宜的商品,也不意味着这种竞争方式有利于长期创新。


这一问题在AI时代更加突出。软件的竞争力往往来自大量功能之间的配合、操作步骤的安排、默认参数的选择,以及界面与工作流程的衔接。单个要素可能不受保护,但将这些要素高度还原为可直接替代原产品的组合,可能显著压缩原开发者利用创新成果参与竞争的时间。


上述案例为规制快速、系统性模仿提供了参照。Vibe Coding使这种模仿更容易实现,也使反法第二条的适用更具现实意义。关键在于,如何识别模仿行为本身的不正当性,并将保护限定在制止该行为所必需的范围,避免形成对软件功能的永久独占。


2.使用第二条规制的可行性:从模仿方式与竞争后果识别不正当性


快速模仿的不正当性,应结合模仿程度、跟随速度、独立贡献与竞争损害综合判断:后来者究竟借鉴了通用方案,还是持续搬走先行者已经验证的产品成果?单纯争夺用户是市场竞争的常态,但以系统性照搬持续攫取他人的创新收益,可能损害创新竞争赖以维持的激励机制。



3.利益保护与竞争秩序的平衡不能将行为规制转化为永久的功能独占


著作权不保护思想、方法与功能;装潢保护不能垄断功能性设计,还要求来源识别作用及混淆;专利则以确权条件和保护期限换取排他效力。如果仅凭研发投入较大、产品具有竞争价值,就能援引第二条禁止模仿,其他制度为公众保留的自由利用空间便可能被架空。


反法第二条保护的竞争性利益没有固定保护期,因此更应将保护限定在具体行为及其发生阶段。判断快速模仿是否不正当,需要考察创新推出的时间、产品迭代周期、模仿造成的替代,以及后来者是否持续跟随复制。禁令也应针对已经认定的不正当行为确定范围,不能因为某次模仿违法,就永久禁止他人采用同一功能组合。为创新者保留合理的先发利用机会,不应演变为一项无须申请、没有期限的软件功能专有权。


结语


Vibe Coding正在改变软件开发与模仿的成本关系,也使既有保护制度面临新的考验。当产品成果可以被迅速复现,如何为创造和试错保留合理回报,同时维持后来者参与竞争的机会,需要法律与产业继续探索。


更重要的是,市场需要司法区分技术进步带来的正常竞争与系统性照搬形成的不当优势,使法律保护能够支持持续创新,而不将既有产品的成功固化为进入市场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