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泰湄璃 ,作者:泰湄璃-曾磊


最近,随着泰国政府打击外资公司非法股权代持的力度越来越大、范围越来越广,一些中国投资者开始考虑甚至已经着手通过美国、日本等第三国“绕道”投资泰国,试图以这种新方式规避泰国法律的限制。这种方式可行吗?本文简单探讨一下。


三个特殊国家


根据泰国《外商经营法》,外商要在从事限制性行业的泰国公司中持股达到或超过50%,有以下四个途径:


第一,取得《外商经营许可证》;


第二,获得投资促进(BOI)优惠;


第三,获得工业园区(IEAT)优惠;


第四,享受国际投资协议给予的优惠。


前三个途径普遍适用于来自所有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而第四个途径只有来自投资协议缔约国的投资者才能使用。


目前,泰国只与三个国家签订了涉及投资优惠的协议,分别是美国(《泰国-美国友好及经济关系协定》,简称“泰美协定”)、澳大利亚(《泰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议》,简称“泰澳协议”)和日本(《日本-泰国经济合作伙伴协议》,简称“泰日协议”)。根据协议,这三个国家的公民和企业到泰国投资,如果符合条件,就可以在某些限制性行业突破持股比例的限制。


下面简要比较一下三个国家的待遇。


泰美协定


泰美协定是最早签订的,给予的优惠幅度也最大。


关于行业持股比例,泰美协定的原则是:全面放开+个别限制。


根据泰美协定,美国投资者在泰国收购或者注册企业时,除了以下行业外,可以享受与泰国本国投资者同等的待遇,也就是没有持股比例的限制。


美国投资者在以下7个行业仍然受到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必须低于50%):


1)通信;


2)运输;


3)信托服务;


4)银行服务(吸收存款);


5)拥有土地;


6)自然资源的开采;


7)农产品的国内贸易。


可见,根据泰美协定,美国投资者在泰国以公司形式从事绝大多数服务业,都可以不受持股比例的限制,实现控股甚至独资。


泰澳协议


与泰美协定不同,泰澳协议关于持股比例的原则是:总体限制+个别放开。


泰澳协议规定,澳大利亚投资者在投资泰国限制性行业时仍受持股比例的限制,但是协议附件列明的行业除外。


根据泰澳协议,澳大利亚投资者可以突破泰国持股限制的行业如下:



可以看到,相比美国投资者,澳大利亚投资者在泰国可享受优惠的行业要少得多,而且泰国对每个受优惠的行业都设置了比较高的门槛。


泰日协议


泰日协议是最晚签订的,提供的投资优惠也最少。


泰日协议也遵循“总体限制+个别放开”的原则,日本投资者只有在以下行业才可享受持股比例方面的优惠待遇:



泰日协议放开的行业远远少于泰澳协议,与泰美协定更无法相提并论。


必要的程序


三个投资协议都规定,投资者在泰国享受的投资优惠并不是自动获得的,而必须完成相关的程序。


根据投资协议和泰国《外商经营法》,外国投资者要享受投资协议给予的优惠待遇,须完成以下程序:


第一步,在泰国注册公司;


第二步,到本国驻泰国大使馆办理投资者身份认证;


第三步,持投资者身份认证文件到泰国商业发展局(DBD)申请《外商投资证书》(FBC)。


只有拿到FBC,外资企业才可以正式享受投资协议给予的优惠待遇并开展相关的限制类业务。


FBC审批统计


由于泰美协定给予的优惠范围最广,美国投资者申请FBC也是最多的。


根据DBD的统计,2000年至2025年期间,DBD总共颁发了2,349份与投资协议相关的FBC。其中,绝大部分为根据泰美协定颁发的证书,占总数的99.9%,根据泰日协议颁发的证书占0.09%,根据泰澳协议颁发的证书占0.01%。以下是美资企业近年获得FBC的数量统计:



在2025年颁发给美资企业的FBC中,涉及最多的5大行业如下:中介、零售和批发,占42%;咨询、管理,占12%;广告,占8%;会计、法律服务,占6%;向关联公司提供服务,6%。其它获得许可的行业包括建筑设计、工程服务、食品和饮料的销售等。


对中国投资者行得通吗?


从协议的条文看,中国投资者以美国、澳大利亚或日本公民或企业的身份投资泰国某些限制性行业,确实可以突破持股比例的限制。但是,这种方式的条件、风险和成本需要进一步的考量。以下以泰美协定为例进行讨论。


首先,根据协定,要享受投资优惠的企业必须在泰国注册,并且符合以下身份要素:(1)该公司至少51%的股权由美国籍股东持有,并且至少51%的董事是美国籍;(2)如果持股至少51%的股东是一家公司,则该持股公司必须位于美国境内并且符合条件(1);(3)各层股东都必须符合条件(1)和(2),直到最终个人受益人;(4)如果泰国公司中有第三国籍的人担任董事,这名董事不能享有单独签字权,只能与美国籍董事共同签字。因此,中国投资者如果本身不具有美国国籍,要满足以上条件势必需要找美国公民合作,产生额外的成本。


其次,中国公民与美国公民合作搭建可享受投资协定优惠的持股架构,是否会被认定为股权代持,是否会违反美国或泰国的法律,是否会导致优惠待遇被撤销或其它法律责任?从泰国政府最近对所谓“非法外资”深恶痛绝和严防死守的态度看,如果有疑似中国资本参与的美国投资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泰国主管机关是很难无动于衷的,一定会采取应对措施。


最后,用于投资泰国公司的美国持股平台公司,本身也会产生维护成本。在美国注册的所有商业实体,无论是否开展实际经营、无论盈利状况如何,每年都需要完成所在州的法定年审并缴纳年审费。所有的商业实体还必须依据美国联邦税法和所在州的税收规则完成联邦和州的税务申报。美国的税务规则是出了名的复杂和严谨,税务申报一般必须聘请专业的税务师代办,费用不菲,涉及跨国收入申报的费用还要更高。而且美国税法的征税范围涵盖美国公民和公司在全球各地的收入,通过美国平台投资泰国的投资者不仅要遵守泰国的税法,还要遵守美国的税法,大大提高了日常税务合规的难度,相应地增加了合规成本。除此之外,美国公司的法定注册代理服务费、注册地址维护费、银行账户维护费等也都是不可避免的开支。


小结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中国投资者通过美国、澳大利亚、日本投资泰国限制性行业是否可行,取决于成本和收益的权衡。如果投资者本身就具有这些国家的公民身份或者已经在这些国家有实际运营的公司,而且想要投资的行业正好也属于享受优惠的行业,那么这条路径是值得尝试的。但是,如果需要找这些国家的公民或公司进行合作,甚至需要从新在当地搭建持股平台,那这个代价就有点大了。换个角度想,既然肯花这么大力气和费用设立一家美国公司,那直接在美国当地做生意赚美金不好吗,干嘛还要回到泰国去?泰国的市场跟美国能比吗?建议投资者三思。